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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徐爱国与被告焦养亮.、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供应热力合同民事裁定书

(2012)宝民初字第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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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爱国,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焦养亮,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钟天军,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诉被告焦养亮、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爱国于2013年3月15日以被告焦养亮已交清全部供暖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实际由原告徐爱国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孙玮

书记员:李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