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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代光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宝民初字第0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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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光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郝小荣,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马增飞,系该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强,系该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光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原告代光明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代光明承担885元。

代理审判员:常勇

书记员:董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