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成都陵一川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接受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依照已生效的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建商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成都陵一川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312500元。案件受理费2994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执行人成都陵一川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案件款全部予以执行,案件受理费2994元、执行费4590元全部由被执行人成都陵一川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建商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