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云,男,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华龙大厦副**。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申请人王云云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56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将案件款81256元予以履行,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11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