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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强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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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强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强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7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62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