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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万国与肖果红,肖振威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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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万国,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肖果红,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肖振威,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俊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1950.82元、执行费7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令、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产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蓝旭华助理审判员:温展伦助理审判员:纪愉乐

书记员:杜文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