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格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被执行人黄振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格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振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振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98739.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光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长勇代理审判员:汤明泉代理审判员:叶斐
书记员:吴玉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