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0、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粤BF1U**号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简建玲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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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0、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粤BF1U**号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简建玲
书记员:李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