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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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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0、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粤BF1U**号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简建玲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