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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2013)佛三法执异字第1号 裁定书

(2013)佛三法执异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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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嘉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娱乐行****。现任董事:郭炳生,余德才。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住,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九十九岗法定代表人:梁锦鸿。本院在执行(2013)佛三法塘执字第10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嘉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嘉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佛三法塘执字第10号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于2013年2月25日举行了2013年第9期联合拍卖会,对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及经营权实施了拍卖,其中拍卖标的包括了不得转让的经营权,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理由是:拍卖中涉及的经营权属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经查,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可以转让,据此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经营权不得转让。异议人属于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第一大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故据此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撤销该次拍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包括:1、异议人公司注册资料等材料,用以证明异议人的异议主体资格;2、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1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1份;3、三水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呈报中外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项目建议书的请示》1份、佛山市计划委员会、佛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上报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项目建议书的请示》1份、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利用外资兴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份;4、三水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呈报中外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1份、佛山市计划委员会、佛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三水市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可行性报告的请示》1份、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粤港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份;5、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三水市经贸委审批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合同、章程的函》1份、三水市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合同、章程的批复》1份;6、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份;7、广东省三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三水市芦苞工业总公司兴办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环保意见》1份。以上2-7组证据用以证明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了得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权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3)佛三法塘执字第10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3)佛三法塘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含证号为06210301972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设备、设施),以及经营权【详见佛贵资评字(2013)0110号、信评报字130003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委托拍卖机构于2013年2月25日举行拍卖会对上述拍卖物进行了拍卖。在此之前,本院就买受人在买受该高尔夫球场后能否将上述动产、不动产等独立财产作为高尔夫项目予以整体经营一事,去函工商、国土、发改、外经、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得到了上述行政职能部门肯定的答复。另查明,异议人嘉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企业,是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投资者之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对于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被执行人的行政许可的执行行为,分析如下:第一,异议人在异议过程中提供了工商、外经、环保等部门作出的通知书、请示及批复、函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用以证明被执行人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具有经营相关高尔夫球场的行政许可。但是,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具有经营相关高尔夫球场的行政许可,并不能排除其他适格主体通过相关合法程序取得该类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获得该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具有唯一性。第二,本院在对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所有的高尔夫球球场采取变现措施的过程中,为尽可能体现出球场的实际价值,不但要考虑该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设备、设施等各自独立的财产的单独价值,还要考虑这些单独财产组成“高尔夫球场”这一整体用途所产生的增值,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能够继续经营高尔夫球项目就是上述“增值”的具体表现。因此,本院在变现上述财产前,已就买受人在买受后能否将上述独立财产作为高尔夫球项目整体继续经营,专门征询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在得到上述部门肯定的回复后,才依法实施相关委托评估、拍卖的措施。本院以上处理过程合法合理,不存在非法转让被执行人的行政许可的执行行为。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嘉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钟国兴审判员:麦伟斌审判员:潘洁

书记员:林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