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静,。申请人王绪英,。被执行人蒋孝海,本院在执行王绪英与蒋孝海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静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静申请称,首先,贵院作出的(2013)赣执字第41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4日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3万元,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该划拨执行行为建立在贵院2013年1月24日的非法冻结的执行行为之上,划拨和冻结的是异议人同一笔银行存款。该冻结的执行行为之所以非法,是因为贵院没有依法将异议人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否则贵院也不用在该裁定中再次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2、该裁定于2013年10月24日才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此时尚未经异议程序,贵院即作出划拨的执行程序,等于剥夺了异议人的异议权和履行准备期限而采取强制执行,也属违法程序。3、贵院作出的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能成立。该裁定涉及的被执行人蒋孝海借款时,蒋孝海已与异议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独立生活,其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对贵院作出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3)赣执字第410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执行人王绪英申请时称,异议人张静与蒋孝海系夫妻关系,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蒋孝海未作辩解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王绪英与蒋孝海经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3)赣执字第4109号民间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靖(静)(32072119680926242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划扣被执行人张靖(静)银行帐户存款20000元至赣榆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异议人认为该裁定属程序违法,同时认为该项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执行人,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执行的标的发生在异议人张靖(静)与被执行人蒋孝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追加张靖(静)为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因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如认为该执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静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熊传明执行员成刚之执行员庄文光
书记员:孙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