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欣与张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欣。被执行人:张建立。

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446号调解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