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欣。被执行人:张建立。
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446号调解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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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兴欣。被执行人:张建立。
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446号调解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兴欣与被执行人张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