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贾戈西北村社区。被执行人:潍坊铭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南首。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铭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1)潍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铭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