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被执行人: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08)潍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