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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云学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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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云学。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

申请执行人韩云学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仲调字第241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韩云学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