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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维仟、李桂英与于新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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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维仟。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于新丽。

申请执行人姚维仟、李桂英与被执行人于新丽赔偿合同纠纷一案,潍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潍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维仟、李桂英与被执行人于新丽赔偿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潍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