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寿光阳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健康街东首。被执行人: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街**。
申请执行人寿光阳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2008)潍民终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寿光阳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