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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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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三城路**。法定代表人孙炯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启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20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