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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家豪与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硚口执字第0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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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家豪,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被执行人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

申请执行人许家豪与被执行人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家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44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48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向东代理审判员:彭华勇代理审判员:魏强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