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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俊杰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二七法执字第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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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银兵,该村主任。

关于张俊杰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再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俊杰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存款2149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