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结应被执行人:李节新第三人:储革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结应与被执行人李节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节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储革新与被执行人李节新系夫妻关系。对李节新在家庭共同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储革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储革新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李结应给付执行款26431元,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