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和兵。被执行人:储政宏(原名储正宏)。
扣留储政宏工资20394元。从2013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700元,扣留至20394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芮泽清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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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和兵。被执行人:储政宏(原名储正宏)。
扣留储政宏工资20394元。从2013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700元,扣留至20394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芮泽清
书记员:刘修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