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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和兵与储政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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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和兵。被执行人:储政宏(原名储正宏)。

扣留储政宏工资20394元。从2013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700元,扣留至20394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芮泽清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