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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与张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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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帐户存款13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