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帐户存款13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