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全虎。被执行人:李叶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全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叶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叶来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西县人民法院(2005)岳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