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秀丽。委托代理人苏子营。委托代理人唐月华。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本院在审理曲秀丽诉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13年4月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东部生活服务区的华泰豪苑A幢1103号房。2013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曲秀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东部生活服务区的华泰豪苑A幢1103号房进行了评估,并于2013年10月16日将评估报告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且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了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东部生活服务区的华泰豪苑A幢1103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耿代理审判员:苏志辉代理审判员:姚鑫
书记员:马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