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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涂治梁与畅亚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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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涂治梁,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畅亚维,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治梁与被执行人畅亚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治梁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31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