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松仁,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苹,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松仁、李军苹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松仁、李军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