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旭昌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西安旭昌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案款23011.04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2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旭昌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3256.0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贺诚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