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昊盛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刘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昊盛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刘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昊盛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63733.8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剩余部分,因案外人陈雪斌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剩余案款835918.13元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