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少民,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少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少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