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柏存,男,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朱柏存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朱柏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2983.69元并办理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添好住宅小区第1幢2单元2层20206号商品房权属证书需要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