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丰华,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旧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万昌海,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华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旧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丰华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道审判员:王坚军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张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