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雅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3398.9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