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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某与寇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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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红玉(曾用名高瑾)。被执行人寇家明。

申请执行人高红玉与被执行人寇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邛崃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寇家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红玉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家明偿还借款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寇家明的银行存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寇家明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寇家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高红玉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高红玉尚未受偿的借款6000元的债权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寇家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高红玉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武

书记员:寇元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