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钱江凤凰城****。被执行人孙善坤。被执行人刘忠华。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善坤、刘忠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善坤、刘忠华被查封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3166500元予以确认,待具备了处置条件时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