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昌街**。法定代表人游永祺,总经理。被执行人邛崃市君林养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邛崃市卧龙镇金杯村法定代表人王福林。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邛崃市君林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邛崃市君林养殖有限供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3738173.90元予以确认,待具备条件处置时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