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国旗。被执行人:吴俊祥。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丹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韦国旗。被执行人:吴俊祥。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丹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