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国旗与吴俊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1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国旗。被执行人:吴俊祥。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丹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