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立钧。被执行人:陶本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立钧与被执行人陶本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博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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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立钧。被执行人:陶本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立钧与被执行人陶本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博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