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安支行,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花苑街雨花楼****,组织机构代码71176835-8。负责人:陈晓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侯正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文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侯正江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无民特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侯正江、张文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侯正江所有的座落于无为县刘渡镇刘渡社区街道的(房地权证无房字第**25**)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