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家所,主任。被执行人:朱玉国,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成凤,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给付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61132元及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用820元,但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2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潘成鹏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