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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与朱玉国、叶成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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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家所,主任。被执行人:朱玉国,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成凤,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给付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民委员会61132元及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用820元,但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玉国、叶成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2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潘成鹏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