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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绍芹与杨代勤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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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绍芹,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杨代勤,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绍芹与被执行人杨代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绍芹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代勤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丁绍芹借款31万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只提供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但暂时不能处置,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