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伍红,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吴从善,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吴卫华,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伍红与被执行人吴从善、吴卫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伍红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从善、吴卫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伍红各项费用30万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