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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爱珍与朱书平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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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朱书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无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书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书平给付41.2万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748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200元。现本院通过调查,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爱珍亦无法联系,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无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