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李德怀,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德怀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李德怀有挂户在安徽省无为县鸿运吉祥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鸿运56号船舶一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德怀所有的挂户在安徽省无为县鸿运吉祥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鸿运56号船舶一艘。二、被执行人李德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德怀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德怀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