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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显顺与喻中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5)

(2013)无执字第0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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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显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喻中波,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作出(2013)无执字第001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喻中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喻中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