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显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喻中波,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作出(2013)无执字第001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喻中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喻中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