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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学辉申请执行黄峻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油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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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学辉,男,生于196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黄峻珲,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峻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未计算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255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黄峻珲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钦

书记员:唐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