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志德。委托代理人熊建,四川省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加军。
申请执行人柳志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加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彭州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加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志德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加军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加军欠柳志德车辆维修费3612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36629元;被执行人刘加军于2013年12月30日一次性将欠款付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612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36629元;未执行金额为36629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赵中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