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其菊。被执行人龙安全。
申请执行人蔡其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安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安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其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安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安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其菊借款30550元,未执行金额为305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廖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