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体育西路**。负责人岳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志兵。被执行人邓绍均。被执行人邓基勇。
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被执行人袁志兵、邓绍均、邓基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4065.19元,未执行14065.19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钟大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