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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彭州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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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胜明。被执行人彭州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96284-3。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西街****。法定代表人柳建兴,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胜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州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州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明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州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书面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112000元,案件受理费15848元,共计3127848元,已执行金额1687296.18元,未执行金额为1440551.82元及借款相应利息。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罗一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