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奎。被执行人成都军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昌衡村。法定代表人陆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军锐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军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奎与被执行人成都军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军锐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奎货款554398.75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共计558398.75元,未执行金额为558398.75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